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樂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面額共計新臺 幣柒拾陸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