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八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八三號
- 原告
- 謙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十一萬一千七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九千零一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五十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千九百六十八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中華民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