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八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八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任職高雄市「可萊梅特投資公司」(下稱可萊梅公司)業務員,適有「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達公司)之股票委託可萊梅公司賣出,該公司並稱若購買其股票,而未於八十九年十月上市,願以原價買回。原告乃介紹被告購買傳達公司之股票,被告於八十七年年八月間以每張(一千股)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之價格委託可萊梅公司購買三張傳達公司股票,計三十六萬元,並完成交易。詎傳達公司股票未於八十九年十月間上市,原告乃代被告向傳達公司要求依約以原價買回三張股票,惟未獲回應,可萊梅公司為彌補被告損失,願以每張八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買回二張股票,惟為被告所拒。原告基於道義,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向被告表示,願以十萬元之價格向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