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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告
聖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皓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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