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 告 聖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