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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聖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   告 聖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 萬元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被告既共同為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為此,基於票款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等語。被告則以:雙方關於債務清償已有協議,被告要給原告三百餘萬元, 且三張舊票必須返還,而協議返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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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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