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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告
聖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被告既共同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此,基於票款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則以:雙方關於債務清償已有協議,被告要給原告三百餘萬元,且三張舊票必須返還,而協議返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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