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 告 聖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 萬元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被告既共同為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為此,基於票款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等語。被告則以:雙方關於債務清償已有協議,被告要給原告三百餘萬元, 且三張舊票必須返還,而協議返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