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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乙○○
  • 被告
    甲○車業有限公司法人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О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甲○車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丙○○簽發、被告甲○車業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與展輪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展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伊,付款人高雄市第三信 用合作社三多分社,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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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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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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