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О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甲○車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丙○○簽發、被告甲○車業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與展輪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展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伊,付款人高雄市第三信 用合作社三多分社,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