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四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四О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止,在設於高雄市○○區○○街九十九號之富得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得旺公司),利用其擔任行政秘書一職,並負責該公司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核發控管事宜。明知原告並非富得旺公司之員工,未經原告之同意,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空白健康保險卡上之保險對象登載為原告之姓名。並於八十七年八月八日、八月十日持上開偽造之健保卡至高雄市三民區○○○路八七○號張茂森婦產科診所,使用該健康保險卡,並偽造原告之署名登載於病歷表,治療「尖圭濕疣」(俗名菜花)之性病。被告偽以原告之名義治療不名譽之疾病,造成原告名譽上之損害。為維護其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