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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七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七一號

上訴人
蕾施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蕾施夢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壹仟

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貳拾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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