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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五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五五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國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右一
被告
人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戊○○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陸計算之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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