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七三號
- 原告
- 甲○○○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告
- 浩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唐治民 律師
蔡祥銘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向原告購買貨物一批,包括流展中塗灰白主劑等多種貨品,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五千六百一十一元,被告除給付部分貨款外,尚餘四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