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七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七三號

原告
甲○○○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浩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

        蔡祥銘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向原告購買貨物一批,包括流展中塗灰白主劑等多種貨品,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五千六百一十一元,被告除給付部分貨款外,尚餘四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