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