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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更字第一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更字第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告
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提起抗告,經本院

普通庭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原告張立永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死亡,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A(89)死亡證字第一二四八四號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嗣經其繼承人乙○○、甲○○及丙○○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高雄縣林園鄉○○段第二七三五、二七三八、二七四一之三地號之土地係林園鄉公所所有,原告自民國六十一年間承租迄今,當時與合夥人於前述土地上成立振興造船工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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