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О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О八號
- 原告
- 玉集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洪士宏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