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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六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
甲○○○宇鋒工程行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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