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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慧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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