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八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訴 訟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鄭志全
- 被告
- 台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發票日各為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八月十日、帳號00000000號,票號各為0000000及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四萬零八十九元、二百三十一萬零一百三十四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對被告之抗辯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