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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 訟
代理人
丙○○
代理人
鄭志全
被告
台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發票日各為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八月十日、帳號00000000號,票號各為0000000及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四萬零八十九元、二百三十一萬零一百三十四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對被告之抗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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