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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О五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О五七號

原告
開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重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向原告採購FAFCO儲冰槽設備一批(含安裝,以下簡稱系爭儲冰槽),工程總價新臺幣(以下同)九百六十萬元,該工程已由原告依合約如期完工,並經訴外人台南地方法院驗收完成,惟被告僅支付工程合約款之百分之九十五(即九百十二萬元),尚有尾款四十八萬元未給付,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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