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昱森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原依清償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萬八千八百三十七元,嗣於起訴送達後之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六萬零八百三十七元,依前開所述,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網路專線費用新臺幣(下同)七萬二千八百三十七元,且原告另投資二十萬元與被告合作網咖,擁有百分之二十股權,但被告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