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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四三號

返還公司蓋章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四三號

原告
昱鑫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公司蓋章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昱鑫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所示之「昱鑫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及行政用「昱鑫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印章計貳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朱宸潁係原告公司之股東,並非董事,依法並無執行公司業務及代表公司之權。其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從離職會計符文祺小姐移交取得原告公司所有印鑑大章、行政用大章、發票用大章及九十一年五至六月之發票乙本,有符小姐所製作之移交清單記載可稽。被告依法既非執行業務之董事,原無占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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