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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原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相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相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玖萬貳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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