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
滙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寧
訴訟代理人
李定宇
被告
徐國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里○○路○段五三號,且系爭支票之付款地為台南市○○路○段九十五號之一(即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支票影本各一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