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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七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七五號
原   告
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庭凱
訴訟代理人
王厚雄
被   告
長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國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周君強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長瑞營造有限公司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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