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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民執字第一一六二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九六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民執字第一一六二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雄簡字第一五九六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