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盛
被告
丁○○○即其昌工程行
被告
丙○○
被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盛

右原告與被告丁○○○即其昌工程行、丙○○、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

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陸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叁拾玖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