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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五三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
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吉鋒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戊○○
共同

  送達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己○○○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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