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五三號
- 原告
- 乙○○○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吉鋒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戊○○
- 共同
送達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己○○○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