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六三號
- 原告
- 昱鑫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好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公司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
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六三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公司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
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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