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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甲○○

  •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聖若瑟醫院法人康宇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簡志恒 被   告 乙○○○聖若瑟醫院 被   告 康宇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訴訟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乙○○○聖若瑟醫院所簽發、被告康宇醫院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背書,均以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帳 號、票號、發票日及提示日均如附表所示,總計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五十萬 元之支票共三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予 以提示,均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加以退票,而未獲付款,乃依據票據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惟被告乙○○○聖若瑟醫院及被告康宇 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則抗辯:系爭支票因欠缺發票日期,而屬無效票據, 故原告自不得持無效支票向原告主張權利,且原告持有系爭支票係因委任背書而 取得,並有票據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適用等語,並執以向本院提起系爭支票 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即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查本件民事訴訟 法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票據號碼│ │ ├───────┤ ├─────────┤ │ │ │帳 號│         │提  示  日│ │ ├──┼───────┼─────────┼─────────┼────┤ │一 │臺灣土地銀行 │一百萬元 │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0000000 │ │ │鳳山分行 │ │ │ │ │ ├───────┤ ├─────────┤ │ │ │0000000│ │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 │ │六三 │ │ │ │ ├──┼───────┼─────────┼─────────┼────┤ │二 │臺灣土地銀行 │五百二十五萬元 │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0000000 │ │ │鳳山分行 │ │ │ │ │ ├───────┤ ├─────────┤ │ │ │0000000│ │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 │ │六三 │ │ │ │ ├──┼───────┼─────────┼─────────┼────┤ │三 │臺灣土地銀行 │六百二十五萬元 │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0000000 │ │ │鳳山分行 │ │ │ │ │ ├───────┤ ├─────────┤ │ │ │0000000│ │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 │ │ │六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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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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