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三七號 原 告 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經營佳欣商行時向原告購買貨款合計有新台幣(下同 )六萬零九百二十元未給付,其中被告丙○○簽發其名義為發票人、付款人高雄 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帳號41580、票號FA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 二月十日、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