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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漢偉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拾捌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陳述:「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簽發之面額為七千二百六十五元,付款人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發票日為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支票一張,詎該支票票載發票日期屆至,原告提示均不獲付款,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系爭支票票載金錢及按提示日起以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答辯:「系爭支票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被告據該張支票請求給付票款,為無理由」等情。

三、按支票經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此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可稽。查本件原告請求如其陳述之金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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