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元誠商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八一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文通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