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二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二四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吳慶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零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貳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