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曾淑娟
- 原告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二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吳慶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零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拾壹萬零貳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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