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林滿足
- 上訴人原告 甲○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乙○○○胡大山藥局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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