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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 上訴人
    原告 甲○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乙○○○胡大山藥局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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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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