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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四五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四五號

上訴人
良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三千二百零四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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