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四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四五號
- 上訴人
- 良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三千二百零四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