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五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五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高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新工程有限公司上包承攬高雄市苓雅區○○○路三號高雄T&C85國際商業廣場42F-85F樓層所有系統管線復原維修工程,被告再將該工程名稱T&C85大樓42F-85F安全系統復原維修工程,下包予原告慶芳水電工程行,雙方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一日訂立協議書,承包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於簽約日當天被告給付原告本工程款現金一百萬元,及九十年五月廿三日到期支票六十萬元,共計一百六十萬元。被告要求原告開立面額一百萬元之商業本票交予被告,並在協議書上註明:收取現金,開立本票一張,完工後歸還,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有協議書可證。原告承包該工程,按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