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О八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О八一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國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省合作金庫鳳山支庫,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票號KM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五十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後遭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