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三九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里○鄰○○路九十五之二號十二樓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