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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股票過戶及歸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 原告
    乙○○
  • 被告
    甲○○間請求股票過戶及歸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股票過戶及歸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號碼八九-NX-00000000號 股票背書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與被告約定以價差二萬二千元 認購被告於訴外人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於八十九年現金增資 發行含主文所示之股票在內一千六百股,原告並於當日繳清該一千六百股之股款 十一萬三千六百元予訴外人毅嘉公司,因訴外人毅嘉公司為現金增股時,曾與其 員工約定,該次增資發行之股票,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於一年內不得轉 讓,嗣該限制期間過後,原告要求被告將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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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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