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票過戶及歸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股票過戶及歸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號碼八九-NX-00000000號 股票背書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與被告約定以價差二萬二千元 認購被告於訴外人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於八十九年現金增資 發行含主文所示之股票在內一千六百股,原告並於當日繳清該一千六百股之股款 十一萬三千六百元予訴外人毅嘉公司,因訴外人毅嘉公司為現金增股時,曾與其 員工約定,該次增資發行之股票,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於一年內不得轉 讓,嗣該限制期間過後,原告要求被告將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