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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號

原告
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昱森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肆拾伍元裁判費外,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元,前經當庭諭知原告繳納,卻未據原告補繳,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否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五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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