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五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其昌工程行 丁○○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己○○○○其昌工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