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О八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會同高雄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前 往設址高雄市○○區○○路一五六號一樓尚穎商行查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 情事而停止供電,詎原告竟於利用高雄市○○區○○路一五六號三、四樓用電戶 楊耀良之電度表(該戶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終止用電契約,原告已取回電度表, 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