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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О八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О八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會同高雄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前往設址高雄市○○區○○路一五六號一樓尚穎商行查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情事而停止供電,詎原告竟於利用高雄市○○區○○路一五六號三、四樓用電戶楊耀良之電度表(該戶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終止用電契約,原告已取回電度表,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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