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 原告
- 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相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相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玖萬貳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