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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丙○○○
  • 被告
    甲○○○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О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甲○○○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三一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位於高 雄市○○區○○路二四0巷四號五樓房屋內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品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之夫即訴外人張旭東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聲請本院 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三一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 高雄市○○區○○路二四0巷四號五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物予以強制執行,然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原告自行出資至電器行購買,並非訴外人張旭東所有,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本院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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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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