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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О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О號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甲○○○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三一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二四0巷四號五樓房屋內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品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之夫即訴外人張旭東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三一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二四0巷四號五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物予以強制執行,然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原告自行出資至電器行購買,並非訴外人張旭東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本院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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