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七號
- 原告
- 甲○○○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住高雄縣
- 原告
- 吉鋒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庚○○
- 原告
- 辛○○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右七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 被 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己○○
-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六四七二號准許強制執行之原告甲○○○科技有限公司、丙○○、庚○○、辛○○、丁○○、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所共同簽發,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六四七三號准許強制執行之原告吉鋒科技有限公司、丙○○、庚○○、辛○○、丁○○、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所共同簽發,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甲○○○科技有限公司與吉鋒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營運需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分別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借款三個月,按月分期償還,每月三十五萬元,並邀原告丙○○、庚○○、辛○○、丁○○、乙○○為連帶保證人,並應被告要求,於借款同日分別由原告等人開立二張金額各為一百萬元之本票供擔保,是以該二張本票之債權,係以前述借款債權為原告債權。原告甲○○○科技有限公司與吉鋒科技有限公司於前二期均依約按時以支票給付,但第三期款項之支票,原應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兌現,惟原告因一時週轉不靈無法如期兌現,但隨後央得他人協助,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還款六十萬元,原告應已全部清償債務,原告與被告間之借貸關係所生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詎料,原告復接到被告向鈞院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