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二六號
- 原告
- 甲○○○○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銘
- 被告
- 南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水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豐原市○○街三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