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 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 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 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一四二巷七弄七號 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住高雄市○○區○○路一四二巷七弄七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