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四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四六號
- 原告
-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木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四六號原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一四二巷七弄七號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住高雄市○○區○○路一四二巷七弄七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