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丙○○○尚億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民族分行,帳號為一 ○○八之八號,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票號000000 0號,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七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則以:查原告對於被告與其夫甲○○ 間之關係如何,不得而知,縱如被告所稱,陳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