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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
    乙○○甲○○貿易有限公司丙○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分別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丙○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二紙,另執 有被告丙○貿易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如附表一之支票均不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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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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