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分別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丙○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二紙,另執 有被告丙○貿易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如附表一之支票均不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