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受傷,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在阮綜合醫院治療十三日,出院後在家療養,於八十九年 二月八日開始上班,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離職,雇主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立通公司)於被告離職時僅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假工資合計新台幣(下 同)二十八萬一千二百零四元,被告不滿意前開受領金額,先委託訴外人陳國信 處理勞資爭議,但雇主立通公司不承認被告所受傷害為職業傷害,且以已合法資 遣被告為由,拒絕給付被告職業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