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公司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第0六六八0一號帳戶,面額新台幣(下同)九十八萬五千五百四十元支票一張,經訴外人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順公司)背書轉讓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亦係安順公司拿來票貼之用,詎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理由退票,,依據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系爭支票票載金額及按提示日起以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則辯稱:系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