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五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五八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勝
- 被告
- 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宋仁
- 被告
- 甲○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詮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發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